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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鑾雄判五年 執唔執行得到?

上傳時間:2014年03月21日 00:03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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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華人置業主席劉鑾雄(大劉)與商人羅傑承向特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行賄案,日前被澳門初級法庭裁定行賄及洗黑錢罪名成立,判監5年3個月,2人已經提出上訴。劉鑾雄捲入澳門巨貪案後,一直在香港未曾踏足澳門,依然是茶照飲,舞照跳。有本澳律師就指出,由於香港與澳門之間並無簽署引渡協議,如果劉、羅二人被判刑但不在澳門現身,澳門特區政府可以向香港特區政府提出要求移交兩人,但港府則無責任跟從,屆時二人只要「終生不入澳門」,便不用服刑。

行賄者被判有罪,卻看似必定逍遙法外,法律真的奈他不何嗎?港澳05年曾簽署的《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》協議,有沒有可能對移交犯人起到作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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